中国会发生AOL式购并吗 |
新年伊始,传来AOL以“天价”购并时代-华纳公司的消息。大规模的购并在全球通信和IT行业并不是新鲜事。但由于AOL是全球最大的网络服务商(网络媒体),而时代-华纳是全球最大的传统媒体公司。所以,“AOL购并时代-华纳”在全球引起了一片哗然。 笔者在为之激动、兴奋之时,有三个“直觉结论”浮现在脑海中:一、这是全球经济从“原子时代”进入“比特时代”的起跑令;二、这是数字化媒体(网络媒体)逐步战胜“传统媒体”,成为大众传媒主流的开端;三、这是信息社会和信息经济开始成熟的标志。 不过,从目前绝大多数文章相关的报道来看,似乎都在为外国人高兴,替外国人而担扰,很少谈及“中国会怎么样”的问题。所以,笔者就产生了本文想探讨的一个问题:“AOL式购并在中国会不会发生?”这是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问题,因此也是一个很难深入讨论的问题。 在此之前,有一个概念必须取得共识。那就是“什么是网络媒体?” 早在1998年5月,在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召开的年会上,人们第一次正式使用“第四媒体”这一词汇来描述新兴的互联网。之所以用“第四”,是因为此前已有了报刊、广播、电视这三大传统媒体。这个提法获得了各方面的广泛认同。但在中国,“第四媒体”的提法似乎并未得到政府、IT业界等有关方面的正式认同,甚至有些ICP出于种种考虑,竭力否认自己是“第四媒体”。 在此,笔者像一些新闻报道说的一样,也采用了“网络媒体”这一提法。 笔者认为,从行政隶属关系来看,中国的传统媒体应指那些隶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至少是非赢利机构主管的媒体,媒体本身是事业单位。 有人会说,许多中国传统媒体已成立了“××报业集团”“××传播公司”,这不是企业吗? 当然,从名称上看,似乎是企业,但实质上这只是事业单位实现了企业化管理。如果我们深入这些媒体看一看,从主管部门的归属,到高层领导的任命,从经营的自主程度,到投资的开放程度,无不显示,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但是,近年来的改革,使原本吃“皇粮”的事业单位难以维持,再加上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迫使传统媒体逐步走向了“自负盈亏”,赚钱似乎成为合法业务。但是这种“赚钱”并不是公平竞争的产物,而是无偿占有某些政府垄断的稀缺资源的产物,同时追求利润也不是其唯一的目标。因此,说它们是企业似乎很不令人信服。还不如说它们是政府特许的“非赢利机构”更恰当一些。 近日,信息产业部经济研究中心一位资深专家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明确表示“互联网企业,比如搜狐,属于增值电信(服务)”。笔者认为,这是符合实际的一种界定。网络媒体是一类互联网企业。创办一家网络媒体应先要到工商局去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信息产业部去申办计算机增值服务许可证。这与传统媒体所涉及的那些“领导机构”和“主管部门”无关。恐怕只要有足够的钱,谁都能创办一家网络媒体,甚至用外国人的钱也能办。如按上述对传统媒体的“游戏规则”,严格地说,在中国,他们都不具备“大众传媒”的资格。说他们是媒体,实质上既是“抬举”了他们,又是给他们添了大麻烦。因为他们既没有自己独立的信息来源(无自主采访权,又不可随便引用传统媒体的信息),又没有合法的身份,那么它能算个媒体吗?但如果戴上了媒体的帽子,所有管媒体的领导和有关单位不都可以当他们的“婆婆”了吗?互联网的核心是它的开放性、交互性和个性化。作为互联网企业的网络媒体的精髓也是这些特性。但是,中国的传统媒体却缺乏这些特性。如果把网络媒体纳入现行体制下的传统媒体的管理模式中,是否它还能保持互联网最宝贵的特性呢? 所以,从网络媒体的创立、运营和管理来看,网络媒体应当是企业,这一点应该是没有争议的。他们应当按企业的方式来运营和管理。 综上所述,中国的现实是,网络媒体是企业但不是媒体。因此,在目前中国的现行体制下,由后者购并前者似乎不太可能,至少在传统媒体管理体制改变之前,还看不到这种可能性。因为前者是一个 “门槛甚高”的特殊行业,因此后者光靠有钱有知识是不可能“战胜”前者的。在中国,网络媒体具有极大的发展新空间,这一趋势大家都很明白,而要“占领阵地”始终是传统媒体领导机构的“头等大事”。因此,政府对网络媒体是不可能不加以极大关注的。那么,如果政府(或其代理人)直接参与竞争,再高明的风险资本家也不可能与政府的财政拨款(或贷款)竞争吧?!在中国,你要兼并传统媒体吗?是否先“研究”一下你自己的合法性?因为在中国的电信、大众传媒等行业里,能否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实属未知。 因此,笔者冒昧地预测,在中国,AOL式的购并至少在近期内不会发生!但是,也绝不会保持现状,“平安无事”。如无重大改革举措,最可能发生的恐怕是“逆向发展”,即:一、传统媒体用“招安”方法“吞并”网络媒体;二、政府支持传统媒体大办网络媒体,从而把“真正的”网络媒体挤出市场。当然,有政府支持的传统媒体是不应该被“战胜”的。从管理层面看,可能会发生下列情况: 一、将网络媒体纳入现有的传统媒体管理办法的范围;二、修订现有的传统媒体管理办法,使之适应网络社会发展的需要;三、对现有的传统媒体管理办法不作大的修正,另外制定网络媒体管理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传统”媒体老办法、新“网络”新办法的方针。从目前看,第三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最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