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财经7月20日消息
日前中国证监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发布了《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废止预选制之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有关具体办法。
据《证券时报》报道,《通知》指出,为支持我国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今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经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均可自愿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这意味着,今后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境外上市方面,将享受同等待遇。经过改制后,不必经过预选程序即可通过正式批准到境外上市。这为适应国际资本市场变化,推动国内企业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
《通知》主要对公司申请境外上市的条件和须报送的文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对申请和批准程序进行了改革。经过改革,境外上市申请程序被简化为六个部分:一、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前3个月,须向证监会报送申请报告、主管部门同意境外上市的文件及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报告;二、证监会就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三、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四、公司在确定中介机构之前,应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书面报证监会备案;五、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应将初步申请报证监会备案;六、公司在提出发行上市正式申请10个工作日前,须向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发行上市方案等主要十余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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