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新时代
                      
——《个人独资企业法》意义诠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下文简称《独资法》将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独资法》是一部将各种所有制投资者置于平等发展、平等竞争的重要法律,也是促进和鼓励创业的一个重要法律。
《独资法》的意义何在
  这部法律重要意义首先在于从法律上确认个人创业、个人投资的明确地位。用通俗的话说,人人都有条件作老板,而且作老板腰板更硬、更理直气壮。这部法律确定了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法定的企业形式,结束了以往法律上的模糊和不准确的定位。过去我国对个体、私营经济虽然有一些法律法规,但这些法规有明显的过渡性质。比如,有一个“七下八上”标准。即,个体户最多雇七个人,而进入“八”,“性质”就不同了,就成了私营企业。这种标准其实很可笑,原因就是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在一篇文章中偶然提到雇工八人成为资本家的现象。现在,《独资法》立法从所有制为标准到融资来源和企业构成形成为标准的的历史性转变。消除了人为设定雇工数量“划线”的障碍。这样创业者不必再担心雇人是多是少,“帽子”是红是白,可以视企业发展的需要作出自己的选择。
  其次,《独资法》保障了私人投资者取得融资、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本要求的同等权力,不再“低人一等”。对个人独资创办企业者的合法权益给予更大、更明确的保障,投资者更能理直气壮的发展壮大,而且,在权益受到威胁时,更能依照法律去寻求坚实的“保护伞”。
  过去,虽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但私人投资者总有被“打入另册”的感觉。无论是贷款,还是土地使用,还有项目选择、收费负担等,私人投资者都处于实际上的“不平等”地位。《独资法》对私人独资企业的权益给予明确认定,并在第二十五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用通俗的话说,《独资法》不仅使投资者的“收”有了保障:资金、土地等都享受与其他企业同样的待遇;也使创业者的“支”有了法律依据:他们不必再为形形色色的乱摊派绞尽脑汁、耗费人力物力,也有权利拒绝“雁过拔毛”者。
  第三,法律对投资人“用人之道”有了明确的规范和保障,使私企老板更少了一分“后顾之忧”。 《独资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有进一步的明确,尤其对委托和聘用他人作了更有利于保障投资人权益的规定。
  长期以来,私人企业的“私款”如被人占用、吞噬,法律上将置于何地?雇员如有恶意的浪费、故意造成损失,有谁来追究?一直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独资法》第二十条对这些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列举了十大类行为将受禁止,如: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等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私人投资创办企业,可以依照法律大胆用人,按照法律的要求监督人,并在法律的框架下保障自己的权益。
《独资法》还应在实践中完善
  《独资法》的实施和应用是一个较长的过程,我们不能指望短期内立即“立竿见影”。但是,对个人投资创造更宽松的环境、鼓励个人成为老板、成为创业者,是今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另外,配合本法的各项细则,还在制定和完善之中,我们不妨也将一些专家和学者的观点介绍于此。
  引起人们关注和争议的一大问题,是该法中关于私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 《独资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有人认为,这种无限责任会对投资人创业形成一定压力,甚至会影响创业发展的积极性。
  从国外情况看,个人独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并没有统一的做法。比较而言,选择无限责任,应该是“利大于弊”。正如一位专家指出,选择无限责任,还会吓走投资者。因此承担无限责任,意味着投资者在社会上的信誉度高、资产有保障,在商界的信用就会更好,做生意更容易。但是,承担责任在前,得到信誉在后,这对企业家来说,并不是“免费午餐”,而是提出了更高的经营要求,更高的信誉水准,需要投资人更敏锐的分析市场能力、分析竞争态势的能力。
  一位专家提出,《独资法》的出台,使“一元钱”注册一个公司不再遥远。
  这是因为,对于创业而言,由于承担了无限责任,对私人独资企业在注册资金、经营场地、运营条件和其他一些方面,可以用低于其他企业登记标准,或采取更灵活的措施。
  会不会出现重征税也是人们担心的问题之一。对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现行做法征“两道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还是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仍然没有明确。《独资法》只说“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如何纳、纳多少,尚待明细说明。有一点可以肯定,为了剌激民间投资、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让投资者承担合理的、较轻的税收负担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