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加入WTO对中国证券业的影响
1. WTO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的机遇
(1)
加入世贸有利于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人气回升。此外,加入世贸还有利于长期建设性国际资本放心地进入我国市场,扩大外商来华投资。加入世贸也有利于我国正在进行的产业结构调整到位。
(2)
我国宏观调控手段将加快市场化步伐,股市对有关政策调控工具的反应将更加灵敏。加入世贸后我国将逐步放开金融服务市场,国际金融资本进出我国的频率将会加快,通过市场手段调控国际资本的供求成为必然选择;而加入世贸后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需要综合考虑国内外利率水平的对比及市场状况,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家通过有关政策工具调控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将逐渐加强。
(3)
中国保险和银行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将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资金来源的扩大。在此次中美贸易谈判后,国家可能有限度地进行中外合作基金等试点,并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在证券市场中引进国外投资性资金。通过完善法规、加强监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条件引进一部分规范化的国际资金,发挥国际资金支持我国股份制改造的功能。
(4)
效益不断下降的国有大企业重组任务更为迫切,可以更充分地发挥证券市场的作用。从其他国家加入世贸前后经济发展情况看,由此带来的机遇往往大于挑战,关键是我们要积极主动地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产品老化,技术更新步伐慢,业绩不可避免大幅下滑,因此发挥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对趋于衰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必然之举,而业绩较差的国有大型上市公司则首当其冲。
2. WTO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
加入WTO有可能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原因是中国的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运作及新的金融服务协议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主要体现在:
(1)
证券市场主体行为有待规范。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很多,这就要求在不过多干预正常的市场运作的同时实现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2)
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发展的基石,由于对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存在偏差,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成为欺骗投资者和"圈钱"的现象;上市公司的恶意包装、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报表式重组等不规范行为,可以说是难以言数;机构投资者往往"力大欺人",利用资金优势和与上市公司的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亦时有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有的独立性行为亦往往被扭曲。
(3)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有待于优化和提高。就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来说,与国际成熟证券市场相比差距很大。到1999年1月底,纽约证券交易所3105家上市公司的市价总值已达到10.5万亿美元,那斯达克(NASDAQ)的市价总值为3万亿美元,东京股票交易所的市价总值为2.5万亿美元,伦敦交易所为2.3万亿美元,法兰克福为1.2万亿美元。而到1998年底,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为851家,发行总股本为2345.36亿元,市价总值19505.64亿元。另外,我国国民经济的证券化率也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1998年我国证券市场市价总值占GDP的比重为24.4%,流通市值占GDP的比重为7.26%。而在1996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证券化率则分别是,美国115.6%、英国151.9%、加拿大83.9%、澳大利亚79.5%、荷兰96.5%、新加坡159.7%、日本67.2%。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化率也远高于我国的水平,1996年,韩国为28.6%、泰国为53.9%、墨西哥为31.8%、印度为34.4%、埃及为20.9%。可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过于狭小,难以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应有的支撑作用。且投资者结构与发达市场有差距,沪深两市有投资者3908.95万人,其中绝大多数是资金不大的个人投资者,且下岗职工占很大比重。机构投资者数量有限,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就市场的品种结构来说,除股票市场有一定的规模外,国债、企业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的规模都很有限。我国证券市场的这种规模和结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作用的发挥。
(4)
证券市场运行机制有待于优化。突出地表现为计划与市场机制、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等运用尚不协调。由于缺乏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经验,监管中有时不知不觉地因循着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或行政干预来管理证券市场,如上市企业的选择、企业上市目标市场的选择、上市额度和发行价格的确定等,都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痕迹。
(5)
作为证券市场主体的证券经营机构尚不具备与国际券商竞争的能力。与国外的证券经营机构相比,我国券商存在的不足是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现实障碍。其主要表现在:
我国券商普遍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券商间业务结构雷同,主要集中在一级市场的承销业务、二级市场的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上,券商无自己的经营特色;
券商业务单一,创新能力不足,企业并购、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创业基金等现代投资银行业务还有待开拓;
券商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往往因为管理失控而引致经营风险。
因此,一些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开放我国的证券市场,很可能对我国证券业和证券公司构成致命的冲击。
四、 金融、证券业面对加入WTO的对策
1. 金融业开放的对策
金融业在我国的行业对外开放序列中一直处于较后的部分,对开放后的国际金融竞争环境也有个适应过程。因此中国的银行业应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作好加入世贸组织的准备:
(1)
银行业要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资产质量。资产质量是商业银行的生命线,控制风险是确保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随着开放程度的加深,银行经营将暴露在更多的国际、国内的不确定因素之中,承受更多的风险。所以要正确地判断和评估风险,加强静态、动态和国别分析,完善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手段,从而确保资产质量,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2)
增加银行资本金或对银行进行重组,改进银行经营管理方针,并建立适当的法治和规范框架。过快开放金融业的风险在于外资实力可能大大超过中国国内金融体系,我们应该充分吸取亚洲危机的教训:在金融业自由化前,必须对国内金融系统严格规范,商业银行必须妥善获得资本金注入及经营管理。
(3)
中国银行业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体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现代商业银行发展道路。要根据市场条件变化趋势和国际银行业的发展方向,调整经营管理理念和银行发展战略,以使中国银行业在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中保持长期、稳健发展。
(4)
加强经营管理技术和金融产品创新,促进业务发展。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以占据人才竞争的优势。人才是银行的无形资产,是竞争的关键。要系统、科学地加以经营管理,建立良好的激励、福利、教育培训机制,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以增强凝聚力、归属感,从而吸引人才、稳定人才。积极发展国内外银行间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国银行业之间,要以共同的民族归属感为归依,加强理解与协作,建立适度、有序的竞争关系,确保民族银行业的市场份额持续、健康的发展。
(5)
面对外资银行,除了战略上的高度重视以外,还要积极地了解、学习其所长,并与之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国银行业和外资银行业各有所长,除了竞争外,还存在相互补充、合作的机会。我们有广泛的国内网络、熟悉国情、人民币业务根基扎实,具有较强的优势来与外资银行联合开展银团贷款、项目融资等业务,合作前景广阔。
(6)
进一步提高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引进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开放更多的地域。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财产保险公司,允许其选择分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的形式;设立寿险公司的,则允许其采取中外合资的形式,且合资的中方合作伙伴必须是保险公司。在引进外资保险公司的同时,我们要充分利用"缓冲期",在有限的时间内,着力于提高我国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适当放宽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限制,加快其市场化进程。中资保险企业则可以采取差别化的发展战略,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7)
为防止有可能出现的资本外逃,人民币资本项下的可兑换应该推迟实行。
2. 证券业开放的对策
在我国证券业系统竞争能力薄弱,券商规模较小、创新不足的情况下,短期内全方位地开放证券市场,势必对我国的资本市场,以致对整个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为此,采取有效措施,按照WTO的原则要求构建并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培育有竞争力的市场运行主体,主动地面对对外开放后的国内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进而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是证券业面对开放的策略。
(1) 积极研究WTO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定和例外条款,确立结构性的对外开放证券市场的基本策略。从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时间来讲,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证券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弱势产业,因此,要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定和例外条款,根据我国证券业的发展状况,逐步地分阶段地开放我国证券市场。就证券市场的准入形式来说,继续扩大跨境服务方式的外国券商的商业介入,鼓励自然人移动方式提供的投资咨询、项目策划、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的对外开放,对于我国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海外融资业务的跨境消费予以支持。而对于以商业存在方式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则加以适当控制,近期在扩大国外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在国内设立代表处的基础上,扩大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的试点范围。
(2) 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可考虑适当向外资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开放目前我国券商和投资银行不能满足的业务市场,如购并重组,特别是跨国性的购并重组、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等创新性强的业务,而对于我国券商和投资银行能够提供服务的细分市场,如国债的承销发行、发行A股企业的改制、包装上市和承销发行及二级市场的经纪业务等则适当地加以保护,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在鼓励海外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参与发行B股、H股、N股和S股的同时,创造条件促进我国券商的介入,在合作中培育我国券商的竞争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与此同时,探索通过中外合作或合资基金等路径,引导海外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以适当的方式适度地介入我国A股市场,以求在渐进的结构性的融合过程中,提高我国证券业主体的竞争能力,并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持续发展。
(3)
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优化,提高我国证券业和证券市场的运作绩效。要自觉地以WTO的基本原则为参照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恰当地组合使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构建精简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做好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和制度建设等工作,为我国证券市场运作绩效的改善和提高提供制度性保障;要围绕《证券法》的实施,在对券商进行分业经营、分类管理的同时,创造条件,鼓励券商之间的购并重组,努力实现规模化经营,构建一个垄断竞争的市场主体结构,以应对加入WTO之后的海外券商的强力竞争;在券商规范经营上下功夫,加强券商自身的制度建设,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构建精简高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的细分,并根据自身的客观条件,以核心能力的培育和发展为中枢,努力开拓符合自身条件的特色业务空间,从而在消除目前我国券商业务雷同的同时,通过结构性的组合,提高我国证券业整体应对外来竞争的能力。
(4)
在不断扩大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同时,积极探索我国券商的国际化经营的有效途径。要充分地认识到,能动地拓展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是有效地消减国内市场过度竞争的必然选择;其次,策略性地确立我国券商国际化经营的路径选择,面对国际大型券商和投资银行的强力竞争,我国券商可选择迂徊的国际市场进入策略,积极主动地占领国际证券市场,以自己富有特色的服务,在国际大型券商和投资银行无暇顾及的项目和业务领域立足,并通过这些项目和业务的运作,学习和熟悉海外市场,向国际惯例靠拢,为全面参与全球一体化的资本市场的竞争积累经验、培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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