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裕兴遇挫看IT企业的海外上市


  中国内地的融资市场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人气旺盛──99年12月17日在北京召开的“国际融资上市论坛”,吸引香港联交所、Nasdaq、多伦多股票交易所、温哥华股票交易所等一流的金融证券机构。一来随着中国入世步伐的加快,北美投资市场越来越希望为中国内地的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二来大批内地企业对融资规则、上市地点选择等问题缺乏经验,迫切需要一个有效的融资渠道与有力的中介机构帮助。一个针对内地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的的投融资高潮即将到来。

裕兴遇挫 曲线上市好事多磨

  倍受内地中小高科技企业关注的香港创业板,在99年12月15日亮起了第一盏红灯:原定的北京裕兴公司上市被迫取消原计划。 北京裕兴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有近10年历史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原计划99年12月初到香港创业板上市,上市业务将以电脑、VCD、教育电脑软件应用为主,筹资主要用于扩大现有电脑VCD生产规模及研究开发费用,其中包括发展维纳斯计划。

  裕兴叫停主要原因是,北京裕兴公司在筹备上市前两个月在百慕大当地注册一家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其最大股东也只是近期才取得海外护照。该公司未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境外上市,裕兴在百慕大的公司控股母体仍是北京裕兴公司属中资,按审批条例,仍应属境内企业,即投资母体是中资企业。按《证券法》的审批手续,其母体公司即北京裕兴仍需资格认定后才能境外上市。用业内说法就是绕道上市行不通。

  《证券法》第29条对此早有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关键是如何定位境内企业。据了解,尽管《证券法》还未有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实施细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境内企业已有例可循。例如目前在香港注册的红筹股企业,尽管第一大股东是中资企业,但不控股,仍算作境内企业。而类似海南航空,尽管其第一大股东是美资公司,但由于各种股东重叠,中资仍占大部分,仍属境内企业。

  尽管中国证监会明确今后将审批制向审核制转化,然而1999年7月1日以后的上市公司仍是按审批制进行,暂未实行审核制。目前,仍未有国内注册的高科技公司成功上市创业板,已成功上市的上实医药(8018)及浩伦农业(8011)同样展开国内业务,但上实是红筹股上海实业的子公司,而浩伦老板已久住香港,属外资投资国内业务。99年上半年在美国成功上市的侨兴企业,正是先在香港注册公司,再在厦门成立合资企业,再以合资企业名义在美国上市,绕开了政策限制。

  政策瓶颈在于目前国家并不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因为民营企业借贷的仍是国有银行资本,如果用这些资本在境外注册,亦容易引起资金外流。由于目前中国是个外汇管制国家,外汇问题成为创业板上市难点──99年10月13日公布的《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审批与监管指引》中指出:“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目前香港地区的投资基金达90亿美金,大部分选择金融与地产,工业股仅占香港股总产值7.5%,引进创业板将能更好地运用这些基金投向21世纪更具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企业。根据国家经贸委的数字:内地有800万家中小企业中有20万家为科技型公司,而民营占大部分。

  以吸纳中小高科技企业为目标的香港创业板无需企业盈利纪录只需公布季度业绩,对资金缺乏的国内民营科技企业无疑是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一方面目前许多正筹备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均采取透过在海外注册公司,把境内资产转移到海外的方式,以“假外资”的身分直接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避免证监会复杂的申请程序和较高的上市要求,此举将令部分国有资产流失,信产部在99年处理联通“中中外”模式问题时已作了明确禁止的指令;另一方面证监会要求明确企业的真正的身分,举凡本持上是境内企业者,不管其注册地在哪里,其海外上市申请均必须获得证监会的批准。由此可见,如何在现行政策条件与管理空间之间,寻找到一条平衡的捷径,是一个颇费思量的问题。

海外融资:途径及规则

  当今美国证券市场主要有三个部分组成,即:以纽约证交所为代表的各证券交易所、NASDAQ电子报价交易系统、DTC柜头系统。过去象纽约证券交易所被视为美国资本市场的象征,9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成功的高科技公司都在NASDAQ上市其地位快速上升,1997年美国证管会批准成立DTC柜头交易,尽管在DTC上市的企业规模小,为许多尚未达到纽约证交所或NASDAQ上市要求的中小型公司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资本渠道,大大提高公司股票流通性,为下一步在NASDAQ或纽约证交所上市积累实力。

  纽约证交所、NASDAQ及DTC市场其最主要差别是上市要求不同。纽约证交所要求上市公司税前利润达250万美元,公司流通股票总值达6000万美元。股东要求至少有500个,有110万股以上的流通股,并且在最近两年的月平均股票交易量必须达到100万股才可维持上市标准;相比而言,NASDAQ的上市标准则宽松很多。任何公司只要净资产达600万美元,税前利润达100万美元即可申请上市。另外,NASDAQ只要求其上市110万公开股(定义为由非公司董事或主要要员持有的股份),并且只需有400个以上的持有100万以上股份的股东即可满足股东人数及股票流通率大要求;DTC则完全没有对公司大规模、赢利及股东人数作任何要求。只要公司符合美国证券法的披露要求,任何公司都可在DTC上挂牌交易。由于近年美国通讯技术及因特网的发展与普及,DTC已成为一个中小型公司以及新的高科技公司所用提高其知名度及股票流通行的一个工具。


  自中华网在美直接上市后,直接上市成为最理想的融资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不只限于美国的公司,中国公司也可以直接来发行股票。依据以上介绍的三个不同股票市场的上市条件,上市也不是高不可攀的难事,只要符合美国证券法的披露规定,又有承销商愿意承销,在美直接发行股票上市并不困难,也是最有效的一种集资方式;其次是发行存记凭证。存记凭证是由中国公司股票为基础发行的一种凭证。一般由一美国公司委托代理发行存记凭证,存记凭证的持有人则有权利向存记银行支取由中国公司根据其把管的中国股票支付的红利。存记凭证在纽约证交所、NASDAQ及DTC柜头交易市场都可上市。一般存记凭证分为两种:一种是已发行股基础上发行,这种方式虽然不能为公司本身带来新的资金,但却能为公司提高知名度,扩大投资者市场并可使股东套现收回投资。另外一种则是在新上市股的基础发行存记凭证,这种存记凭证可为中国公司募集新资本。

  美国存记凭证的发行由中国公司找一个存记银行,代为发行凭证。存记银行根据存记合同的规定,决定多少中国公司股票可以换取股存记凭证。存记银行的其他权利义务也应在存记合同定明,然后,存记银行应向美国证管会进行下一步的披露登记。此外,中国公司则应根据不同的存记凭证作不同程度的披露登记。一般而言,已发行股的存记凭证所要求的披露程度比新发行股的存记凭证所需的披露要少得多。

  借壳上市也是美国常见的操作手法。使用这种方式不但立即上市成为上市公司(Pubic Compay),往往还以上市股的身份进行二次发行(Secondary Issuance)来获利。通常买进一个市场交易公司的成本并不高,如经现金购买,多半也是每股几毛美金,甚至每股几分美金。如用股票交换方式,则甚至不需花钱,即可换来一个上市公司。美国公司以此方式上市的例子很多(如Preditit 反购并Futurelink、Netbilling反购并Downslieam等)。90年来以来的购并风潮中,此种方式已呈现愈来愈多的趋势。

  针对这三种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基本途径,国内IT企业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技术手段,在控制成本的前提下达到资本运营的目的。

寻找“资金管理人”

  笔者在企业实践中深刻认识到,资本运营的最关键环节是在能否有效地沟通资本与产品市场之间的联系,企业能否找到一位能够沟通中外双方的“资金管理人”。

  在成熟的风险融资操作过程中,也就是严格区分“GP”和“LP”的角色。

  “LP”即“General partner”(普通合伙人),而“LP"即“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LP和GP的概念来源于美国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制,但其基本原理可运用于非合伙制的其它投资公司。GP是资金的管理者,而LP是投资人。前者为风险投资家,而后者可以是有钱的个人或机构。只要有资金就可以作LP,但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作GP。GP,即风险投资家,是人格化的投资模式。它高度集中了风险投资机制之中的所有精华:GP应具有金融运作能力、企业管理经验、高科技工业背景、市场发展洞察力以及对新生事物的敏感、对科技未来的信心、对国际国内市场的熟悉,又具有承担巨大风险的勇气和敢于面对失败的心理素质。

  目前,我国各省市纷纷建立了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或基金,大都是政府出资或以政府资金为主,以推动本地区的高科技工业的发展。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的风险投资发展往往也借助于政府的支持。这种支持可以是政策、税收、抑或资金上的。没有政府的竭力支持,风险投资不可能大速度的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在介入中要分清“GP"和“LP"的关系。如果一方面出资建立了风险的投资基金,另一方面又令其下属部门管理资金,自己既要作GP,又要作LP。这显然是不利于资金管理,也不利于投资效益的。